本公司已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上述公司章程之修訂,業經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於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董事會通過增選三席獨立董事,於同日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事宜,由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董事會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參選資格,並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股東臨時會選任三名獨立董事,最終由紀政女士及李吉仁先生當選就任。

另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董事會通過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於同日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事宜,由民國一○一年二月十日董事會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參選資格,並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股東常會補選一名獨立董事—吳文欽先生,獨立董事三席全數到位。

本公司民國民國一○九年股東常會完成第十屆董事改選,其中獨立董事由紀政女士、邱奕嘉先生及吳文欽先生當選連任。

 

本公司民國民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完成第十一屆董事改選,其中獨立董事由邱奕嘉先生、吳紹貴先生、簡敏秋女士及陳百州先生當選。

獨立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請左右滑動表格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姓名 條件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邱奕嘉 √    2
吳紹貴   √  2
簡敏秋    √ 3
陳百州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功能性委員會

內容:功能性委員會成員

 

職稱姓名符合之
資格條件
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備註
獨立董事 邱奕嘉 1 召集人 
獨立董事 吳紹貴 2  
獨立董事 簡敏秋 2  
獨立董事 陳百州 3  

 

符合之資格條件: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14-4非強制設置) 於101年3月27日成立,委員計3人,皆為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召開四次,其運作旨在監督並 建立風險控制系統,其範疇包括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選 ( 解 ) 任及其 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公司法令遵循程度與公司潛在風險之控管, 財務及稽核主管列席報告關於經營及財務、內部稽核等狀況。

 

本屆委員任期:112年6月15日至115年6月14日。

 

     審計委員會職權:

  1.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2. 財務報表及會計政策審閱
  3.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程序修訂及執行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
  5.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6. 其他法令遵循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於100年10月13日成立,委員計3人,皆為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召開二次,其職責在於以專業客觀之地位,訂定及定期檢視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結構及給付金額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本屆委員任期:112年6月15日至115年6月14日。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

  1. 定期檢討本公司薪資報酬辦法及績效獎金辦法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