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款  第 21 款

1.股東會決議日: 102/04/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戴勝益:董事長
(2)曹原彰: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戴勝益:董事長
(2)曹原彰: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戴勝益董事長擔任:
「石二鍋(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2)曹原彰董事擔任:
「石二鍋(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上海市閔行區合川路3051號22幢402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餐飲。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戴勝益:美金94,570元/1.93%
曹原彰:美金168,070元/3.43%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